甬 农 发〔2011〕 54号
甬财政农〔2011〕26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技改项目的申报程序和审核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1号)文件精神,现将修改完善的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
从事加工经营型、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种子种苗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在宁波市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设备改造(包括蔬菜加工的腌渍设施);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的环保项目(含土建)和检测设备、节能、动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内企业群共用的环保项目。
(二)扶持条件。
1、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
2、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对带动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推动市域内基地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促进当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3、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应努力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参加境外会展,不断提高产品出口额度;
4、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求设备投资在150万元以上,其中宁波市定16个欠发达乡镇和3个欠发达片区内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环保项目、检测设备、节能、动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上。
二、技改补助比例
对列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技改投资审核数的6%比例予以补助,县(市)区配套6%,其中:奉化、宁海、象山和宁波市定16个欠发达乡镇和3个欠发达片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市财政按照技改投资审核数的9%比例予以补助,所在县(市)配套3%;市本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按照技改投资审核数的12%全额补助。单个技改项目享受市级补助最高3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项目申报
农业龙头企业计划项目实施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2011年项目为2011年1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申报表》和《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计划表》,由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技改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并汇总填报《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每年7月30日前报市农业局、财政局(2011年项目3月30日前)。
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其当年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于认定的次月底前补报。
四、项目审定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评审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及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提升作用,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及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根据年度技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技改项目后在农业局、财政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的列入技改计划项目,签订《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管理责任书》。
五、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指建设内容和设备数量的调整),应在技改项目补助申请前60天申报调整,由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技改主管部门、财政局批准,并汇总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备案。技改实施项目有申报市级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项目并立项的应一并报批调整。项目调整计划与原立项计划投资额度增减在50%以上的原则上取消该项目。
六、项目审核
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补助审核按照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账面数(账面数必须与实物相符)进行。由实施企业在技改项目完成后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补助申请表》和《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明细表》,报县级财政和农业龙头企业技改主管部门初审,县级初审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2011年项目可按项目实施情况分两次审核,分别为2011年8月30日和2012年6月30日),并填报《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报市级部门审核。项目审核时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管理责任书》;
2、项目计划调整表;
3、会计账册和凭证;
4、主要设备的购货合同和货物清单。如是进口设备的,需提供货物报关单、提单和汇款单;
5、环保项目的土建工程预(决)算书和建筑业发票,及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6、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力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95号〉文件提供相关材料。
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是指企业添置、购买的具有一定技术和工艺的生产加工设备、各类检测设备、节能和环保设备、与生产有关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运输车辆、冷库投入等设备,轿车、办公用设备或自购材料通过简单加工增加非生产用设备、附属设施以及低值易耗品等不能计入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
实施技改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1、所申报投资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或支付凭证;
2、收款单位与供货单位不一致的;
3、所申报的投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支付;
4、所申报项目已享受过市、县级其他财政性项目补助政策;
5、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及节能环保要求的投入,如蔺草加工行业购买的塌塌米织机等。
6、审核数达不到立项投资计划额度的50%不予补助。
经市级部门审核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情况在宁波日报上公示,公示后确无异议市里下文进行补助。
七、基地和品牌奖励
1、鼓励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发展。对经农业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鼓励市、县两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创品牌和自主创新。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省农业名牌、省著名商标、省农产品品牌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获得市级名牌、市知名商标、市农业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在生产中得到应用,一次性奖励0.5万元。同一品牌和商标,市级其他部门已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对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创品牌奖励的审核与技改项目的审核一并进行。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级部门审核。
本办法从2011年3月起执行,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甬农办〔2008〕6号、甬财政农〔2008〕611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
1、二O 年度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申报表
2、二O 年度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计划表
3、县(市)区二O 年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
4、二O 年度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补助申请表
5、二O 年度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明细表
6、二O 年度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
7、二O 年度宁波市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奖励申请表
8、二O 年度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品牌奖励申请表
9、二O 年度农业龙头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励明细汇总表
10、二O年度农业龙头企业创品牌奖励明细汇总表
11、二O年度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投资计划调整备案表
12、二O 年度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管理责任书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农业 龙头企业 技术改造 资金补助 办法 通知
新锦江娱乐场 2011年4月11日印发
----------------------------------- 本信息已访问: 次 -----------------------------------
|